离婚时生活困难 可以获经济帮助吗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婚姻关系破裂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遇到这种情况,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生育一子,现就读某幼儿园,和原告母亲居住,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母亲照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在孩子2岁多时外出工作,双方已分居半年以上。现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双方所生育孩子年龄尚幼,需要父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陪伴照顾。近年来,原、被告因忙于生计,孩子主要由原告母亲抚养照顾。现双方同居关系已无法继续,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考量,应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经庭审查明,原告经济状况明显优于被告。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由原告抚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较妥。最终,法院为双方分割了同居期间财产及债权债务,并考虑到双方收入差距,为帮助被告解决分开生活后短期的生活困难,酌定由原告郑某给予被告张某生活困难帮助金1万元。
法官提醒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中,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