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或被告在接到传票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参加审理,或者未经法庭允许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的,法庭均可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离婚诉讼一方离开住所地证据如何提供
关于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提交分居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需提供一方在外地居住时所签定的租房合同或其新的居住地址接受到的各种邮件和信函等相关凭证;
其次,还需要提供双方之间签署过的明确记载夫妻分居情况的书面协议;
此外,社区服务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以直接证明分居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类型,例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