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吴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延边家事律师7个月前 (09-05)婚姻纠纷41

基本案情

吴某与乔某于2013年同居,同年10月生育一儿一女,两子女一直随父母在深圳生活、学习。2023年6月,乔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乔某未经吴某同意即将年满10周岁的两子女带回外省老家生活并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交由乔某母亲在老家照顾,乔某继续在深圳工作。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支付抚养费等。法院责令乔某将孩子带至深圳,经单独询问两子女的意愿,两子女均表示想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对吴某此前对他们生活学习的管束存在抵触情绪。法官在与两子女的沟通过程中,发现两子女对电子网络游戏十分熟悉,玩游戏已不受家长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利益不仅包括短期利益,还包括长期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身心健康和情感利益。本案中,虽两子女明确表示愿意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但在该意愿不足以支持其留在外省老家将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情况下,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两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综合判断。故判决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应即时将两子女送回吴某,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望两子女等。判后,法院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主动履行判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回访,两子女在深圳的生活学习恢复平稳,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甄别未成年子女所表达意愿的真正内心动机,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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