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怎么办?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溪口人民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因恋爱关系产生的赠与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小胡与被告小黄经亲戚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一起在广州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小黄回老家生活后,彼此联系渐少,2022年双方分手。恋爱关系结束后,小胡要求小黄返还交往期间的恋爱花销以及购买的贵重金饰。僵持下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

耐心调解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经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认为一纸判决并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从“情理”到“法理”进行详细的释法和耐心的劝导。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小胡向小黄赠送的金饰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结合生活常理和婚俗习惯,双方应明白大额馈赠的行为暗示了将来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现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小胡要求返还是合理的。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小黄现场将金饰返还给了小胡。双方都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还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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