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解夫妻财产纠纷,第三者不当得利需返还

案件详情

林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惊悉丈夫张某自2021年7月起,频繁向被告苏某发送微信红包及转账,其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转账。林某屡劝苏某归还无果,遂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苏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基于原告林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显示也曾有向张某转账,并主张张某转账行为系归还借款。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庭前、庭后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指出,张某未经配偶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苏某,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更是与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因此张某赠与行为无效,苏某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苏某同意返还受赠财产。综合考虑苏某亦曾多次向张某转账等情况,最终苏某与林某达成了返还受赠财产6.5万元的协议并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破坏夫妻间财产共同支配的平衡,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稳定,更直接侵害无过错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对婚外的受益方而言,其虽取得财产利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且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主观难言善意,故除权利人追认等特殊情形外,法律不支持婚外受益者继续保有此类不当利益。


 作者:蒋凌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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