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恋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近日,武隆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详情: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原系情侣关系。在交往期间,原告李某曾微信转账9000元给被告王某,用于偿还王某弟弟所欠之债务。分手后,李某向王某催收上述款项,因催收无果,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在交往期间双方往来转账较频繁,这些款项均是维系恋爱关系所自愿赠与,不存在有借款的合意和借款事实。对于原告李某诉称9000元借款,王某称并没有主动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是原告知晓情况后主动给予,用于帮助被告弟弟还钱。
案件审理: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小礼物及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多为无偿赠与,但数额较大的,往往为附条件的赠与,即带有“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9000元款项的用途、转款附言以及是否具有特殊含义等因素,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
但为了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不断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自愿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500元,并当庭进行支付,该案得以完满化解。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之间相互给付财物现象普遍,当同时存在赠与、借款时,双方当事人容易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分手后往往因此引发纠纷。对于情侣恋爱期间的转款赠与而言,应区分无偿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若赠与一方能举示证据证明为缔成婚约之目的或其他附条件的赠与,则构成附条件的赠予行为,条件未生效时,赠予方有权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恋爱关系和借贷关系有时是杂糅着的,情侣之间既要经营好感情,亦要缕清财务关系,培养法律观念,正确区分借贷和赠与,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作者:窦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