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不完整 赔偿精神损害六千

ysctx4个月前 (05-24)婚姻纠纷33

法治日报记者 范瑞恒

众所周知,录像是记录婚礼美好时刻的重要手段,但因提供录像服务方的原因造成婚礼录像灭失,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录像不完整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录像服务费1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2023年,田甲、田乙这对新人与某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田甲、田乙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当年11月,田甲、田乙婚礼完毕,某婚庆公司提交的婚礼录像只有接亲部分,没有结婚典礼部分。其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无法提取数据,且无法修复。田甲、田乙将某婚庆公司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某婚庆公司辩称,双倍返还录像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被告退还酬金。原告向被告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退还原告录像费1000元。

被告向原告提供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应款项。

承办法官刘建军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生意义。婚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视频是每对夫妇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虽然婚礼视频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礼视频灭失或大部分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建军提醒,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新人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婚庆公司,签订婚庆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方、服务项目及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对于婚庆公司而言,要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尤其是婚礼录像这种特定物要注意保存,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交付,以免产生非必要纠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ybls100.cn/?id=25

分享给朋友:

“婚礼录像不完整 赔偿精神损害六千” 的相关文章

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银行(贷款人)与王某(借款人)、李某(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余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再婚夫妻重归于好 法院调解见成效

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景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再婚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二人重归于好,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徐某起诉被告郭某离婚,要求分割共有所有的一套房屋和共同存款及债权。原、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在靖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已经生活在一起十多年,刚结婚时,为了生活,原...

父母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

近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以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考量,判决由祖父母代为抚养。  张某与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男方因犯罪入狱,女方离家外出务工,两个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  女方起诉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 暂未过户是否影响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2002年,李琴(化名)与陈宇(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俩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领证结婚,第二年育有一子陈俊(化名)。2011年秋,某学区房开盘,夫妻二人为了长远考虑,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琴名下。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加上孩子养育问题的分歧,二人发生争吵。最终在2018年6月,李琴...

隐瞒病情结婚,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叶倩青 叶磊因为婚检,刚新婚的妻子得知丈夫罹患有梅毒,但在婚前丈夫却只字未提。虽然木已成舟,失望之余她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丈夫在婚前未告知配偶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

隐瞒病情结婚,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获支持

2019年9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坠入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8月,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周某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