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87天后分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退还全额彩礼及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5日,经媒人介绍,同住邵阳市的林某与李某相识,两人第一次见面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12日,在媒人与双方家长的见证下,两人按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李某经媒人手支付给林某现金彩礼166000元,另支付给林某父母用于打发女方亲属的14个红包共计35050元。林某的父母、哥嫂、爷爷、外公外婆和舅舅亦按风俗封红包给李某共计23128.66元。订婚后,林某辞去工作,随李某一同前往云南生活,在李某父母经营的一家百货批发部从事销售、搬货及做饭等辅助性工作。
2022年7月下旬,林某怀孕,但李某父母担心林某在孕期吃过感冒药可能会影响胎儿智力发育,林某遂在李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术后第一天,林某即按李某父母要求回到批发部继续工作。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林某未再自然受孕,因生活习惯的冲突,还常与“准婆婆”发生唇舌之争,李某更偏向其母亲。
2023年10月13日,林某因网购再次与“准婆婆”发生争吵,李某指责林某不听老人意见,不孝顺老人,要林某“滚回去”。次日早晨,又发微信语音给林某“速度滴,最好今天下午把票买起,东西到时候我全部给你邮”,林某一气之下于当日返回邵阳。之后,在媒人的劝说下,李某到林某家中欲接回林某,林某不同意去云南,建议两人一同前往深圳打工。李某同意,但要求林某签下“生死责任状”,如出意外,李某免责,因此两人未能谈和。2024年3月,李某到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要求林某退还彩礼166000元及婚约红包35050元、订婚宴费用5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订婚当天给予林某的现金红包166000元,是李某为了与林某缔结婚姻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彩礼,林某亦没有异议。李某给予林某亲属的14个红包35050元,系因订立婚约发生的人情往来,林某亲戚收取该红包后亦给了李某一定金额的回礼;李某诉求退还的订婚宴费用5800元,因未能提供相关支付依据,且该款项是因完成订婚仪式而产生的程序性费用,林某不是受益者,亦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考虑林某订婚后随李某在云南共同生活了一年零四个月有余,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事实,李某与林某订婚时林某未到法定婚龄,引发双方分手的原因及过错等因素,酌定林某按40%的比例退还李某彩礼664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生育(或非正常分娩)情况、双方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来源:大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