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夫妻共同财产暗赠主播 长春九台法院判决主播返还部分款项及相应利息

延边家事律师1个月前 (03-08)婚姻纠纷18

      本报记者 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丈夫吴某在妻子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三年间将15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方式“打赏”给主播卢某,该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卢某被法院判决全额返还涉案款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存款流向主播


  2023年,陈某与吴某原本平静的家庭生活被一份微信账单打破。陈某在整理家庭财务时偶然发现,丈夫吴某的微信交易记录中,存在大量向陌生人卢某转账的记录,时间跨度长达三年,累计金额高达15万余元。


  更让陈某震惊的是,这些转账看起来并非普通的经济往来,其中不乏“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结合吴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陈某发现,卢某还曾多次向吴某索要手镯、首饰、手机等财物,而吴某均一一应允。


  原来,三年前,吴某在某平台浏览短视频时,被女主播卢某深深吸引,并在其直播时频繁打赏。一来二去,熟络起来的两人添加了对方的个人联系方式,吴某也从打赏转为直接向卢某转账。


  “家里的存款都是我们结婚多年辛苦攒下的共同财产,他(吴某)没跟我商量,就给主播花了这么多钱,还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陈某对吴某的行为气愤不已。在两人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主播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涉案款项。


  庭审中,陈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关键证据,证实吴某与卢某之间的资金往来及财物索要情况。而吴某也当庭承认,自己的转账行为确实未经妻子同意,且与卢某存在超出普通网络互动的特殊关系。


  转账性质之争


  这起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集中在吴某的转账行为究竟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还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15万余元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超出了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范围,卢某明知吴某有配偶,仍持续索要财物并接受大额转账,主观上并非善意。”原告陈某表示,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行为既侵犯了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被告卢某则辩称,自己作为网络主播,通过直播为观众提供娱乐服务,吴某的转账属于自愿打赏,是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双方形成的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网络打赏是行业常见的互动模式,我按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卢某同时强调,吴某的转账行为是对其直播服务的认可,并非单方赠与。


  承办法官殷剑仔细核查在案证据,发现吴某的交易明细中,对卢某的大额转账及特殊含义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网络打赏的范畴,与卢某主张的“行业常见互动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界定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应严格限定在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日常必要开支中,大额网络打赏等显然不在此列。


  殷剑指出,本案中,吴某与卢某在三年间存在持续的资金往来,且包含大量特殊情感含义的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男女交往限度,结合卢某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构成赠与关系,而非卢某所称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接受款项的一方,卢某在明知吴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持续索要财物并接受大额转账,其取得款项的行为并非善意。吴某的赠与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精准核算后,最终判决卢某向陈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案


  本案审理中提到的“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发生效力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审查支出是否为“家庭日常需要”(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金额是否与家庭经济水平相当以及相对方是否善意。


  若一方擅自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房产等大额处分,通常不属于代理范围。这项权利既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也防止权利滥用。本案中,吴某的大额网络打赏、婚外赠与等行为均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


  就本案来说,本案的审理以司法裁判守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公序良俗,且明确了三重法律边界。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边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应以协商一致为前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必须经双方同意,单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二是网络打赏与私人赠与区分边界。正规网络打赏通过平台进行,是对直播从业者服务的对价支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制;而私人账户间的大额转账,若伴随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财物索要等情节,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受赠与合同相关法律约束,对此,直播从业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是公序良俗在网络交往中的适用边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民事主体在网络交往中仍需遵守公序良俗。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损害家庭伦理,此类行为必然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对于公众而言,应理性对待网络消费,避免因非理性打赏或不当赠与损害个人及家庭财产权益。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处分,务必与配偶协商一致,切勿擅自决定。若遭遇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对直播从业者而言,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不得通过暧昧诱导等方式向观众索要财物或接受大额私人转账。若发现转账金额异常等情况,应主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拒绝接受转账,避免卷入财产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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