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同居半年分手,16万彩礼能退吗?珠海市香洲法院这样判
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怎料“鸡毛”碎一地,争吵不休终“散伙”,这……彩礼能退吗?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分手讨“彩”难
无奈赴公堂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还于6月底开始同居。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住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住半年,终是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剪不断“礼”还乱
各执一词互不让
原告陈伯表示,其与被告复合后曾定于8月结婚,也正因此,在同居当天向被告转账了16万元彩礼。尽管彩礼已收,被告却一直以疫情严重、母亲不同意等理由拒绝领证。而后同居期间,其也发现两人的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被告还沉迷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确实不适合结婚,因此和被告结束了恋爱关系。陈伯认为,彩礼是为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而支出,如双方无法缔结婚约,则应予退还。如今既然两人恋爱关系已结束,婚约亦相应解除,被告应退还已支付的彩礼和生活费。
被告张姨则认为,两人没有结婚是因为原告一直犹豫不决。虽然16万元的银行转账上已附言备注“结婚聘金”,但这实为恋爱期间原告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没有共同以16万元转账作为缔结婚姻彩礼的意思表示。而案涉的2万余元,也已全部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请的两笔款项,其均无义务返还。
一槌定音
彩礼全退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虽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不配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普法大“礼”包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攀升。你是否也遇到了彩礼纠纷的困扰呢?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回应了许多热点问题。小编为此整理了普法大“礼”包,各位朋友请查收~
怎么区分彩礼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新规明确,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彩礼。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或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遭遇借彩礼敛财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规亦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否定评价。
还没领证就闹掰了,送出的彩礼怎么办?
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亦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要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如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及孕育情况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离婚了,彩礼还要还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双方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而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一般无需返还。不过,新规亦明确,若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金额多少算“高额”?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彩礼纠纷中,双方父母可以当原被告吗?
现实中,儿女婚姻多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通常都有父母参与。为查明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新规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不过,由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等,不宜将婚姻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法官寄语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后来彩礼逐渐走样,数额上日益攀高,失去了“礼”的本真。法官提醒,彩礼不应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婚姻也不能依靠彩礼来“成全”。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摒弃婚姻陋习、抵制高价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既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来源:珠海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