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产生的“借款”,分手后需要还吗?
年近古稀之人拒绝还款,称要赔偿其青春损失?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人民法庭对一起存在恋爱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我和她相亲时就告诉她了,我年纪大了还没有子女,必须要生孩子才继续处,处了这么久因为不愿意生孩子要分手,我不会还钱,必须赔偿我的青春损失!”黎某某气愤地说道。“我也上了年纪,必须要调理才能生,他并不关心我的身体状况,和他没办法沟通,钱是借的必须还!”朱某某也有不满,双方互不让步使得本案陷入僵局。
经媒人介绍,五十四岁的原告朱某某与六十七岁的被告黎某某相识。初次见面被告黎某某便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夙愿,奔着生育孩子的目的来交朋友,原告朱某某亦表示认同,达成共识后,双方便以恋人的关系持续发展。交往期间,双方曾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其中原告朱某某通过微信为被告黎某某借款20000元。然而,经过长时间交往后,原告朱某某并未与被告黎某某达成关于生育子女的一致要求,两人便一拍两散。分手后,原告朱某某便对给被告黎某某的转账进行了催讨,被告黎某某则以原告朱某某浪费自己的青春为由拒绝返还。
为此,法官遂采取“面对面”交流、“背靠背”调解、“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通知至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婚姻可不是一场交易呀,婚姻自由,生育也是自由的,黎某某你要尊重朱某某的想法,而朱某某你也要坦诚表达你的意思。既然你们能够相处这么久,我相信互相还是有感情的,不念当初念旧时,希望你们还是能够相互理解……”。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沟通,于法、于情、于理向双方进行了劝导,双方最终做出了让步,达成了退还部分款项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慈利法院在着力解决基层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公序良俗和良好社会秩序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始终坚持把诉源治理工作挺在前方,充分发挥将纠纷化解在法院大门之外的积极作用。
法官亦在此提醒:如今农村相亲现象频发,无论是托人牵线搭桥还是通过网络交友,都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亦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自觉维护公序良俗。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坦诚相待,才能促成一段美好姻缘。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者:洪军 胡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