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借款?
湖南法院网讯 情侣之间发生的没有明确款项性质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借款?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杨某与姚某之间没有明确款项性质的转账并非借款,驳回了杨某的部分诉请。
杨某与姚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姚某于2017年5月份三次向杨某杨某借款17000元,并出具了三张书面借条。另外,杨某曾通过微信分7次向姚某转账400元至3000元不等款项,共计7200元,并以现金方式向姚某支付2000元。杨某认为上述所有款项均为姚某借款,共计26200元,经多次催讨,姚某至今分文未还。杨某遂将姚某诉至法院。
姚某辩称,向杨某出具了书面借条的17000元的借款属实,但姚某对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7200元及现金方式的2000元均不认可为借款,并称其与杨某之间互有转账和金钱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该案中主张姚某向其借款26200元,其中包括有借条确认的17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出借的7200元和以现金方式出借的2000元。对于借款17000元,由姚某分三次向杨某出具书面借款凭证予以确认,姚某对此认可,姚某理应偿还。对于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以证实姚某向其借款7200元,并未提供书面债权凭证,现有证据无法体现款项性质,姚某对此亦予否认;鉴于原、姚某双方之前存在男女朋友的恋爱特殊关系,双方之间必定互有经济往来,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其向姚某支付过款项,但不能证实该款为借款,即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杨某主张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提供的借款7200元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对于杨某所称其向姚某以现金方式出借的2000元,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