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
李某与刘某于2022年1月6日恋爱,于2023年4月2日订婚,订婚当天李某给付刘某彩礼现金18.8万元,李某母亲以红包方式交给刘某2000元。筹备婚礼期间,刘某用该款购买金、翡翠首饰共支出42330元(均在刘某处),购买衣物支出561.52元,拍婚纱照、婚礼定金及装饰房屋等支出6699元,刘某向李某转账1200元,以上合计50790.52元,剩余款137209.48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李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款19万元,刘某辩称李某给付彩礼的行为系赠与,拒绝返还,李某遂诉至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在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现金18.8万元,该款应认定为彩礼,因双方发生矛盾后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的数额,因原告李某在给付彩礼款一个月后即诉至法院,双方也未共同生活,故彩礼款中,为被告刘某购买黄金、翡翠首饰支出42330元,系按被告尺寸为其购买,且由被告保管,故首饰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按价值返还;拍婚纱照、婚礼定金及装饰婚房等支出6699元,系双方为筹备婚礼支出,不应返还;被告购买衣服支出561.52元,系双方恋爱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被告转账给付原告1200元,应在彩礼款中扣除;剩余彩礼款137209.48元应予返还;原告母亲给付被告2000元红包,系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母亲对被告的赠与,且数额较少,不应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79539.48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恋爱一年后订婚,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彩礼,但原、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