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办了证没领,分手了彩礼怎么办?法官这样说→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6-24)婚姻纠纷181

彩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但当爱已成往事,婚恋关系结束,彩礼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分手后,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吗?

  日前,潮州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回顾

  林先生与林女士于2017年相识后发展为恋人。2021年12月,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林先生按习俗在婚礼举办前到林女士家下聘。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生活至2022年8月。而后二人因故分手,因彩礼及其他费用返还问题协商未果,林先生将林女士诉至饶平法院汫洲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林先生主张彩礼为32000元,其中支付宝转账20000元,现金支付12000元,被告回礼2000元;林女士则称彩礼为18000元,回礼8800元。对于老姆盒2个,每个1200元,回礼200元;送嫁费1200元,回礼200元,双方均予以确认。另查明,筹备婚礼期间,林先生共转账10000元用于支付婚庆公司的相关费用,并支付了婚纱照拍摄场地使用费1120元。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婚姻未能缔结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返还彩礼,故林先生诉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虽然林先生、林女士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按风俗举行了婚礼,后两个人也同居了一段时间,现林先生要求林女士全部返还彩礼显失公平。综合给付彩礼的数额、双方举行婚礼的费用、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饶平法院酌定林女士返还林先生彩礼10000元。关于林先生主张的老姆盒、送嫁费,均非林女士实际收取的彩礼,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林先生主张的向婚庆策划公司支付的费用10000元,婚纱照拍摄场地租赁费用1120元,该两项费用已在筹备和举行婚礼过程中共同消费,现林先生主张返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林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女士返还林先生彩礼10000元;驳回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在彩礼退还问题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共同生活是判断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应当综合财物给付的目的、时间方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孕育情况及当地习俗等加以考量。法官在此提醒婚恋中的男女,婚姻不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让传统礼俗在法理与人情中文明延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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