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520”转账还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购物逛街、休闲娱乐增进感情,转账“520”“1314”表达爱意,见家长给红包憧憬婚姻,一朝关系破碎,这些“爱”的支出,还能要回吗?
小帅和小美于2023年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两人便坠入爱河。为了增进彼此间的感情,小帅在二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小美转账并赠送礼物,其中多笔数额为520元及其他小额、零碎支出。二人订婚前后,小帅又向小美及其家人支付了见面礼、看家钱等共计20601元。但好景不长,曾经相爱的二人最终未能走到一起。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帅遂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小美退还上述款项。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小帅向小美及其家人支付的看家钱、见面礼等20601元,系小帅依照习俗向小美支付的彩礼,现二人未缔结婚姻,对于上述款项,小美应当予以退还。而对于小帅主张在双方恋爱期间支出的包含520元等多笔微信转款及其他小额消费支出,属于小帅为增进其与小美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故不予支持。综上,淮滨县法院最终判决小美向小帅返还款项20601元。
爱情虽甜蜜,转账需谨慎。男女恋爱,情到浓时,通常会通过赠送礼物和转账的方式来表达感情,这本是人之常情。但值得注意的是,转账不是想转就转,想退就退,对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款项支出)及双方日常合理消费支出,在无证据能够证明属于借款等其他金钱债务时,通常会视为一般赠与,即使双方日后分手,亦无法要求对方返还。
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享受恋爱幸福的同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一些大额的支出应当谨慎对待,并保留好相应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男女双方也应当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消费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作者:淮滨县人民法院 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