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柯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王某按照习俗前往柯某家中定亲。同年5月,王某为柯某购买一枚价值9200元的钻戒、以及价值17800元的“三金”,并给付被告柯某及其父母三人见面礼80000元,三被告当天回礼15000元。2021年2月,王某与柯某举行婚礼,当天王某给付三被告铺成礼80000元及若干人情往来礼金、物品并承担酒席费用,柯某亦准备家电、日常用品等嫁妆若干。之后,双方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一年左右,因柯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无法调和,王某要求柯某返还婚约期间的彩礼、费用等,因协商未果,遂引起了纠纷。
另查明,王某与柯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因身体原因从未与柯某发生关系,柯某在双方举行婚礼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案件审理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二、双方在婚约解除中的责任问题;三、关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和返还的具体比例如何认定。
针对问题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与柯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是因柯某未达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故对王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问题二
王某自身存在身体问题,婚前未告知三被告,而柯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婚姻忠实原则,双方均存在过错。
针对问题三
根据查明事实,应当认定的彩礼为双方共同确认的定亲时给付的见面礼80000元、铺成礼80000元,扣除被告回礼15000元,彩礼金额确定为145000元。综合王某给付彩礼的金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均存在过错等事实以及双方因订婚、结婚置办嫁妆均存在不同程度开销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本案中,双方实为共同拒绝履行婚约,对于钻戒及“三金”,系王某婚前给付柯某价值较大的财物,应与彩礼一并予以返还。
综上,阳新法院判决被告柯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王某彩礼80000元、钻戒及“三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