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破裂,执行法官柔性执行化解“抚养权”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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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庄某与被告马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8年生育一子。庄某在马某家生活期间,与马某父母产生矛盾,马某未积极调解,致使矛盾逐渐加深,庄某在孩子8个月大时,便带着孩子离开马某家,并拉黑了马某的联系方式,后庄某带着孩子与其父母共同到仙桃市生活。


此后,马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寻找孩子,直至去年11月,马某与其父母等一行人在仙桃市一幼儿园外与庄某母亲发生冲突,强行带走孩子,孩子在马某家生活至今。之后庄某去马某家中探望孩子时遭到拒绝,庄某在当地法院、公安、妇联 、村委会等部门的协助下,才得以在马某家探望到孩子。期间庄某多次与马某交涉,要求马某归还孩子,但均被拒绝。无奈下,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孩子由庄某直接抚养。


案件审理


潜江法院于去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原告庄某与被告马某之子由原告庄某直接抚养,被告马某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后被告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汉江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马某仍不履行义务,庄某于今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潜江法院受案后,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出抚养权,但被执行人马某及其父母拒不履行。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马某长期在江西南昌打工,小孩由其父母照看,在村里的一所幼儿园上学。执行法官便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所在的村委会做其父母的工作,但其父母态度坚决,依旧不愿交出抚养权。为了躲避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母亲还把小孩转移藏匿到了别处,执行法官又多次跟马某电话联系,要求其回潜江解决问题,但马某拒绝回潜江,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为了尽快打开执行僵局,执行法官迅速调整执行方案,决定从被执行人马某入手,以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由,将马某从南昌带回潜江拘留,再由马某做其父母的工作,促使其履行义务。于是,执行干警驱车赶往南昌,几经折腾,依旧不见马某身影,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终于找到马某,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为由,将其安全带回潜江。


将被执行人马某拘留后,执行法官又多次给马某做工作,给其讲明将孩子交给女方抚养,男方仍然有探视的权利,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马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同意将抚养权交给女方,但提出必须签订探视协议。于是执行法官又耐心做女方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子女探视协议。协议签订后,马某的父亲将小孩带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由马某将小孩交给了庄某,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抚养权执行标的的人身专属性,表现为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不可强制执行以及交付子女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如何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尽量减少未成年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无辜的伤害,成为执行干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最大难题,这不仅仅考验着执行干警的智慧,更需要双方父母的理解与配合。本案中,潜江法院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与男女双方进行沟通,多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耐心做思想工作,使本案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抢夺、藏匿子女导致抚养权、探望权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特定行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于抢夺、藏匿子女导致抚养权、探望权判决无法执行的,可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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