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案情简介
董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结婚,妻子董某系聋哑人,丈夫刘某腿部残疾。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双方交流不便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董某于2020年回娘家后与刘某分居至今。2024年1月董某来到监利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费。
案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询问刘某意见,了解其诉求,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董某提出的经济帮助费过高。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生活都比较困难,但刘某的家庭条件更好,且学有裁缝手艺,尚能取得一定的收入,可以支持董某的经济帮助费。为更有效化解矛盾,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家人做思想工作,耐心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董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当天支付了一定经济帮助费。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困难的女性,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中,监利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一方生活困难
指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离婚时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也可主张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
2.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
另一方在维持个人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具备向对方提供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的能力。
3.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
生活困难的情形需发生在离婚当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监利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