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转账,配偶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王五微信转账,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转账共有35笔,金额合计12万余元,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共有12笔,金额合计5千余元。被告王五向被告李四微信转账7笔,金额合计3万余元。原告张三将李四及王五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王五返还不当得利款13万余元。
法院裁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系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李四在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王五微信转账合计13万余元,此转款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财产权利,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转账合计12万余元,已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且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被告王五取得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扣除被告王五向李四的转账,剩余9万余元被告王五应予返还。另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虽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但未明显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该部分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9万余元。被告王五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当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