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患病住院,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医疗费吗?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6-27)婚姻纠纷154

案情回顾:胡某与张某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子小张。因婚后感情不佳,双方于2021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子小张由女方胡某直接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22年7月,小张患病住院治疗花费26000元,胡某无力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向男方索要无果后,以小张为原告诉至浚县法院善堂法庭,要求被告张某分担一半医疗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小张的医疗费是在其母亲胡某抚养期间产生的,本人已按照离婚协议按月支付了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支付费用,小张的医疗费应全部由其母亲胡某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与妻子胡某离婚,但作为小张的父亲,仍对小张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被告张某虽然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了抚养费,但并不妨碍孩子小张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小张患病住院治疗,产生了巨额医疗费,母亲胡某的经济能力难以独自承受,作为父亲的张某有义务共同承担该医疗费用。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承担孩子小张一半的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民法典》所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就医疗费用而言,应理解为基本的医疗费,不应包含为了孩子的健康而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应一概认为支付每月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对于超过固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应与另一方共同分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善堂法庭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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