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月余起诉离婚 彩礼还能返还吗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登记前,张先生给付高女士彩礼20万元。婚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及性格差异,经常吵架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23年5月25日,张先生和高女士开始分居生活。随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高女士返还彩礼。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张先生于高女士仅仅结婚一个多月,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没有孕育孩子,且彩礼数额过高,故应该酌情部分返还。
律师提醒: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男女双方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成为组建婚姻家庭的“绊脚石”。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