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判了!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有种说法叫“人死债消”。那么,出借人突然去世,借款人是否就不用偿还债务?出借人的妻儿又能否主张还款?请看今日案例。
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4月11日,王某向杨某分别银行转账10万元、40万元、10万元,合计60万元。2022年4月19日,杨某向王某出具一张60万元借条,约定于2023年2月21日归还,不计利息。2023年1月28日,王某去世,王某的妻儿作为其继承人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息。杨某则称,她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主动向王某先出具60万元借条,但王某并未出借资金,至于王某在先转账的60万元,是资助她开家纺店,且她在2022年8月20日从银行取现40万元还给了王某,有两个闺蜜在场作证。王某的妻儿多次向杨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杨某对累计收取王某银行转账60万元并无异议,但辩称2022年4月19日之前转账的60万元系王某的资助,而非借款,且其已经向王某偿还40万元现金,杨某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收取王某最后一笔银行转账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杨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22年4月19日,王某先出借资金,杨某后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王某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杨某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某现已去世,案涉债权属于王某的遗产,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某立有遗嘱或者相关协议,且经本院查实,王某的父母早已过世,王某的妻儿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院判决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属实,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而债权属于出借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出借人死亡而消灭。出借人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该债权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要求借款人履行相应还款义务。